股份分配協班外議范本(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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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
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
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特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
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
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
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
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
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
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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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資人不得兼任
公司監事 。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
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
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股份分配協班外議范本】(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
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
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
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
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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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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