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內容有哪些?( 三 )


   第二十九條 申領操作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籍;
-二?年滿十六周歲 。
符合前款規定,經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核發操作證 。
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肢體殘缺影響駕駛的人員不得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 。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章記分制度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記分 。
機動車駕駛人員一年內交通違章記分累計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場地駕駛的考試 。
   第三十一條駕駛人員應當增強交通法制觀念,接受以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道德為內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
各級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健全規章制度,落實教育計劃,提高教育質量 。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發生有責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從事公共客運的 。
   機動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定期接受駕駛適應性檢測:
-一?從事危險品運輸的;
-二?年滿六十周歲需要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的 。
機動車駕駛人員適應性檢測部分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公共客運、危險品運輸的機動車駕駛;綜合評定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 。
   第三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駕駛人員的駕駛證進行審驗 。
駕駛人員的駕駛證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機動車 。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冒領或者買賣機動車通行憑證;
-二?偽造、涂改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的操作證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證;
-三?駕駛證、操作證被依法吊扣、注銷后繼續駕駛車輛;
-四?駕駛證、操作證被暫扣后,超出暫扣憑證有效期限繼續駕駛車輛;
-五?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使用移動電話;
-六?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七?殘疾人專用車搭乘人員;
-八?嚴重違反機動車裝載規定,足以危害人身、財產安全;
-九?在交通主干道路的路口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駕駛機動車強行越過停車線行駛,危及交通安全 。
   第五章 車輛通行
第三十五條車輛應當各行其道 。 遇有障礙物必須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 。
第三十六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臨時停車需要,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設置或者調整車輛臨時停放點 。 車輛臨時停放點的設置應當嚴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封閉主干道路、組織區域性單向交通網絡、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十日前公告 。
  但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一?畜力車、獨輪車、黃包車;
-二?履帶式機動車;
-三?后三輪摩托車;
-四?拖帶全掛車的機動車;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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