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公租房管理辦法-哈密公租房買賣政策
哈密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 , 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 , 把房產歸還給房主 。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 , 應分別不同情況 , 采取不同處理方法 , 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 。當前 , 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后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 。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 , 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 , 不困難的緩解決 , 分期分批落實 。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 , 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 。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 , 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 , 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 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諉拖延 。房屋騰空后 , 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 , 然后退還原房主 。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 , 不得拖延 。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要做出退房計劃 , 分期分批 , 逐步騰退 。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 , 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 , 退還給原房主 。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的 , 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 , 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 , 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
凡職工個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 , 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的 , 還是自行擠占的 , 都應視為無房戶 , 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其住房 , 將占住的房屋盡快退還給原房主 。
哈密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精神、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 , 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 實行租售并舉 , 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 ,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 , 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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