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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為6個月 , 不一定是人力資源部門的決定 。 很多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都沒有決策權 , 只有建議權 , 更多還是自上而下執行老板的決定 。
我原來公司是一家外企公司 , 與員工簽訂三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規定試用期是6個月 。 但試用期期間 , 員工的薪資都是按100%發放 。 試用期期間享受的福利待遇和正式員工完全一樣 。 比如:五險一金、補充醫療、免費體檢、節日福利、生日禮金、帶薪年假和病假等等 。
唯一不同的就是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的身份不一樣 。 作為試用期員工 , 試用期期間 , 如果員工提出離職 , 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 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公司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作為正式員工 , 提出離職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公司如果要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 一般情況下 ,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
一、試用期6個月是否合法規定員工的試用期是6個月 , 是否合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 試用期不成立 ,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如果試用期是6個月的話 , 勞動合同的期限至少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6個月的試用期不能再延長了 。 無論是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還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如果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 , 公司是不能再延長6個月試用期的 。
二、為什么公司會規定試用期為6個月呢1.降低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中 , 有一種情形就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公司可以利用試用期 , 充分地考察員工與企業文化和價值觀的契合程度 , 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績 , 從而判斷員工是否符合職位要求 。 如果在試用期期間 , 員工不勝任崗位 , 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從這一點來說 , 企業大大降低了用工風險 。
俗話說:請神容易送神難 。 員工通過試用期 , 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 。 從心理上也會感覺自己已經成為企業的正式一員 , 會對企業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 公司如果需要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 肯定比在試用期期間的難度和風險指數大 。 一般情況下 , 正式員工不會那么容易接受被解雇的事實 , 會對公司提出各種要求和條件 。 解雇正式員工 , 比解雇試用期員工 , 給公司環境和團隊氛圍帶來的影響更大 。
試用期6個月 , 員工離職會比轉正后離職相對容易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說白了 , 試用期離職說走就走 , 轉正后離職需要一個月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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