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訴訟可以再審的嗎
離婚案一般涉及身份關系不能申請再審,但涉及財產問題 , 可以再審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 , 不得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
離婚二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法律主觀:
離婚申請再審 , 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話,會判離,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唯一要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離婚訴訟可以再審嗎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離婚訴訟一般不可以再審 。但如果涉及財產問題,且當事人能提供新的證據或人民法院認定 , 足以推翻原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適用法律依據確有錯誤,證據不足等情形下,可以再審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 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后還需要開生效證明嗎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后還可以再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后,不可以再上訴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 一審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上訴期為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五日內 , 如果在上訴期內未上訴的,判決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 。
但是,如果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 則當事人仍可以在判決生效后過六個月再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法院判決離婚后 , 被告可以再上訴嗎
對一審判決不服,當然可以上訴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法院判決離婚后還可以上訴嗎, 請問法院判決離婚后 , 被告方可以再上訴嗎?
1、離婚案件屬于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即一個案件經過二級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 。
2、如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 , 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可以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 。
3、在程式上,可以寫一式兩份的上訴狀,交于原審法院,預交上訴費用,等通知、準備開庭即可 。
法院判決離婚后,被告方可以再上訴嗎
不知道,自己還可以 , 又沒有剝奪被告的政治權利,也沒有說不得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后還可上訴嗎?
1、一審判決生效后,就不能上訴了 。
2、如果有違法行為或者不當的 , 可以申請再審或者申訴 。
中級法院判決后還能再上訴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若中院判決是一審,可以向高院上訴;若中院判決是終審,則不得再上訴 。
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是二審判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 , 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
首先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是一審案件還是二審案件:
如是一審案件,可以上訴 。
如是二審案件,不能再上訴 。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
1.一審案件可以上訴: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除了最高院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不能上訴外,其他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作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包括地方中院、高院)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由二審法院審查案件卷宗,確定是否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
2.二審案件不能再上訴:
如提起上訴后,當事人對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 。
3.對已經終審判決,案件就發生法律效力 , 當事人不服的稱之為“申訴”,不是上訴,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被告兩審終審制 。
【夫妻離婚訴訟可以再審的,離婚二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如果是民事、經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 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
如果是刑事案件,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期限同是兩年 。
如果是行政案件,就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訴 。期限同是兩年 。
如中級人民法院是第一審,不服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如是二審則不能上訴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對二審判決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提起上訴 。這正是我國兩審終審制的體現 。兩審終審制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提出抗訴 。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 , 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
法院判決生效后還可能上訴嗎
民事案件如果有如下情形 , 可以申請再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 , 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 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 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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