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 , 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需要注意的是 ,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 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 , 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
【延期開庭一般延期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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