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 ,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該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為前提 。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 。
【夫妻離婚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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