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被羈押人出所時,看守所要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然后由犯人帶走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對于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并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 。
3、第五十四條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
【犯罪人下監獄時衣服能帶走嗎 你知道嗎】4、被羈押人出所時,當面點清發還代為保存的財物,由本人在《財物保管登記表》(存根)上簽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財物保管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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