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疫情期間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具體有2種情況:
1、如果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之前明確公布的錄用條件的,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人品方面有嚴重問題,不符合公司招錄條件的,可以立即解除 。
2、如果之前沒有公布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他沒有明顯違反的,那么還是要提前通知的,否則可能構成解雇程序的違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賠償金的 。
【疫情期間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如果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辭退試用期員工,涉嫌違法解除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承擔違法解除的雙倍經濟賠償 。
試用期疫情期間被辭退的,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
所以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疫情期間,非勞動者違法是不可以辭退的,試用期也是如此,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拒不支付相關賠償的,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來進行認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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