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約責任?


什么是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成立違約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要求合同義務有效存在 。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 。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后兩者都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要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還包括瑕疵擔保、違反附隨義務和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可能與合同不履行發生關聯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 。盡管《民法典》在違約責任的歸屬上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為了妥當地平衡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護這兩個價值,避免違約方絕對承擔違約責任所導致的風險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規定了一些免責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條第1款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的情形 。另外,合同當事人可就免責事由進行約定,當約定的免責事由發生之時,當事人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
【什么是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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