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在做外貿中,FOB具體如何操作,和CIF區別在哪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 FOB價+國外運費CIF價=( 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CIF價= CFR價 /(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價= 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FOB價格計算器:
http://bbs.fobshanghai.com/fobpri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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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價格計算器www.easiertrade.com

真正在做外貿中,FOB具體如何操作,和CIF區別在哪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先來看一個案例:
青島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稱賣家)與韓國公司(下稱買家)簽訂貿易合同,由青島公司向韓國公司出口木質家具一宗,貿易方式為FOB 。
賣家備齊貨后依據買家指示向青島貨代A訂艙并交貨,貨代A向賣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單,提單簽發人為B公司 。
賣家拿到提單后依據約定憑提單復印件向買家主張貨款,但直到貨到目的港也未見收貨人付款 。雖然提單還在自己手上,但是,畢竟貨款沒有收到,再退運或轉售第三方都要帶來不小的損失,于是,賣家繼續催促 。但是,后來,賣家得知貨物已被提走,買家不會再付款了!提單在手,貨物怎么會被提走?
于是賣家訴訟至法院,要求追究承運人的責任 。法院判決承運人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問題在于,承運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嗎?當前,敢于無單放貨的企業通常是這樣的:皮包公司或者遠在海外;想讓其承擔責任,不易!
無單放貨是怎么產生的?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該種貿易方式下通常產生兩套提單:船東單和貨代單 。貨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為shipper向船公司訂艙,取得船東單;國內出口商得到的是貨代簽發的提單(甚至得不到提單),發貨人、收貨人通常顯示的是賣家和買家 。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后即可從船公司提貨 。至于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這就是另外一碼事 。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么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就可以認定為廢紙 。
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談談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
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采用CIF或CFR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 。另外,有利于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 。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
FOB的風險還在于,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而通過其他專業航線貨代訂艙,那么對于運輸中物權并沒有真正的控制權,導致了如果運輸出現問題,無法及時解決 。
賣方可能會說,這個FOB貨,運輸不是我們負責,與我們無關,我不需要操心 。恰恰這個觀點有些問題,因為當貨物運輸線路是個多選題,當運輸時間延長,增加的是廠家資金流轉周期的增加 。比如同樣到南美,有的船要開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時間就夠了(具體船公司我就不說了,廠家訂艙的時候記得詢問航程,這個很重要),這將延遲向客戶收款的時間 。收貨人有時為了降低運輸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較長的船運輸,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當然,也有部分廠家因為倉儲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時間較長的船,可以降低倉儲費用 。如果貨值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貨值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將導致匯率問題的不確定,我想廠家都有很深的體會吧,現在的匯率,一天一變,匯損問題,我們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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