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大家的印象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
但在發生一些特殊情形時,公司的法人人格也可能會被法律否認,公司面紗被揭開后,公司背后的股東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文將討論在哪些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及在實務中如何避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于實踐中認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否認的具體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本文將分開討論 。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即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r />
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大家較為熟悉應該是2015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郎咸平與上海馨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繆潔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47號),該案判決書原文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發布 。
本文不對郎教授與其小三的愛恨情仇做過多描述,只對二審法院改判繆潔晶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說理部分進行引用和探討,二審法院認為,“馨源公司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應當獨立承擔責任 。但同時,馨源公司僅有繆潔晶一個股東,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繆潔晶作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東,對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繆潔晶在本案一審、二審期間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應當由繆潔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br />
也就是說,依據《公司法》第63條,股東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也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管理不規范,很容易造成財產混同的情況,股東面臨公司債務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很大 。
二、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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