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30日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而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義務的補償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
【勞動法30日代通知金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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