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 ,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 ,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 同居生活前 , 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 ,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
同時十一條還規定 ,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 ,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 ,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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