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撤銷的非正常交易行為 。
二、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的行為 。
三、可撤銷的偏頗行為 。
四、債務人的無償行為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破產撤銷權的范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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