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批評、建議權 。批評權是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則指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我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來行使批評、建議權 。批評、建議權的行使對于防止官僚主義 , 提高工作效率有著重要意義 。(2)控告、檢舉權 ??馗媸侵腹駥θ魏螄覚C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 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檢舉權是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 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 , 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兩者的共通之處在于:都是同違法失職行為作斗爭 。區別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 , 而檢舉人則不一定與事件有直接關系;二是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 , 檢舉則多為出于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公民行使控告權和檢舉權可通過如下途徑:①對違法犯罪行為 , 向司法機關提出;②對違反政紀的行為 , 向主管單位、上級單位或監察機關提出;③對國家機關的違法決定 , 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提出;④對國家機關中黨的組織或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 向同級或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 。(3)申訴權 。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裁判 , 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 , 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 , 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申訴權主要在下面兩種情況下行使:一是公民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 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 , 要求改正或者撤銷原決定;二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 當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 , 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至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 , 要求前兩個單位改正或者撤銷原判決或裁定 。我國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行政復議法 , 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訴權的保護 。其他訴訟法也都規定廠對公民申訴權的相應保護 , 主要是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等 。為了保障公民監督權的有效行使 , 憲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 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 , 負責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蓖瑫r , 我國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規定了對公民監督權行使的保護 。
【多選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監督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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