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同時,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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