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內的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其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
參考資料來源: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內的各級人民法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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