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培訓期間辭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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