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
⊙國有土地使作權轉讓的權利義務規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期限規定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登記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4-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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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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