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對《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理解如下:
1.將未成年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未成年學生的不同辨別能力對學校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從而對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作出不同的規定;
2.適用范圍:限于學校等教育機構之外的行為人,即教師、學生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外的人,如來學校接孩子的家長、經許可或未經許可進入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其他人等 。
3.正確適用侵權補充責任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是先后順序的,首先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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