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殘疾軍人安置政策

如果是2011年11月以后退役的六級殘疾軍人的安置問題 , 那么就是依據現行的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的 , 只有因戰5級至8級的殘疾軍人才有安置工作的條件 。

六級殘疾軍人安置政策


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
【六級殘疾軍人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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