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違約金標準的主要影響因素,是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高低和損失的大小 。其它影響因素還有履約程度,過錯大小等等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么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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