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合理避稅方法有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轉移定價法、分攤費用等方法來進行合理合法的避稅 。
1、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將減免稅的權力收歸國務院,國務院在近些年出臺了很多減稅政策來鼓勵企業發展,企業可以通過國家政策來合理避稅 。
2、轉移定價法 。轉移定價法是企業避稅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關聯的企業雙方為了分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和買賣過程中,不是按照市場公平價格,而是根據企業間的共同利益而進行產品定價的方法 。采用這種定價方法產品的轉讓價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場公平價格,以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
3、分攤費用 。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攤入成本 。費用分攤就是指企業在保證費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從賬目找到平衡,使費用攤入成本時盡可能地最大攤入,從而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 。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
【求關于增值稅的合理避稅方法。】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理避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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