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假藥的行政處罰是: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生產假藥的處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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