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可以動用,但是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

擴展資料
新公司法注冊資金規定
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
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注冊的資金不可以動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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