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的具體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 。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 。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 。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 。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 。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 。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 。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 。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 。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 。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 。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 。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 。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 。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 。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3、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 。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 。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 。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猜你喜歡
- 南北朝的門閥制度為什么衰落了?
- 端午節手抄報的資料內容 端午節手抄報內容例子
- 誰有美人魚的旋律里所有的中文歌曲? 快!!!!!
- 清明節緬懷先烈手抄報 關于在清明節緬懷先烈的手抄報文章一覽
- 各地端午節的風俗作文 各地端午節的風俗作文一覽
- 杯子上的字怎么印上去的
- 寫端午節的古詩大全 有關于端午節的古詩句子一覽
- 上課偷吃的作文 上課偷吃的作文例文
- 被稱為非洲屋脊的是 非洲屋脊的簡介
- 螃蟹冷凍后怎么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