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需要說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單位及其領導的審批,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后要求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后離開即可 。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直接走人的話,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不提前一個月離職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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