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是多少,撒盡懸賞


南京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是多少,撒盡懸賞


【南京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是多少,撒盡懸賞】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拆遷安置房價格管理 , 保障征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及省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 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制定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 , 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 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 , 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四條 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 。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 , 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 , 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 , 適時制定并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的基準價格 , 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結合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所在區域平均建房成本 , 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 。如經測算 , 低于基準價格區間下限或在基準價格區間范圍內的 , 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直接確定 , 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須超出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上限的 , 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 , 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五條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建成后 , 所在區政府應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價格 , 作為該項目費用結算依據 。第六條 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 , 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 , 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 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利息支出的計算基數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10% 。計息時間為:多層住宅不超過24個月 , 高層住宅不超過36個月 。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7、行政事業性規費按照有關規定計算 。(二)稅金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拆遷安置房價格:(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二)開發經營單位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 按本辦法申請核定價格的 , 所在區政府應提供以下材料:(一)拆遷安置房價格核定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二)拆遷安置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三)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四)有資質的成本認定或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意見書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所在區政府的核價申請后 , 對申報手續、材料齊全的 , 應在接到核價申請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審批的拆遷安置房價格 , 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 。分割零售單套住房 , 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 , 計算樓層、朝向差價 。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拆遷安置房價格的上浮幅度不超過3% , 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開發經營單位銷售拆遷安置房 , 應按區政府公布的拆遷安置房供應基準價格 , 測算確定銷售價格 。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辦法規定審批價格的 , 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拆遷安置房開發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 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 ,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項目收費的監督檢查 , 對不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拆遷安置房收費政策 , 超標準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拆遷安置房價格的管理監督檢查 。凡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的 , 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永縣、高淳縣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的價格管理 , 由區(縣)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分(縣)局依據本辦法 , 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 自行組織制定本地區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管理辦法 , 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房屋拆遷 加入時間:2007-4-19 15:10:36 admin 點擊:682寧政發(2007)61號各區縣人民政府 , 市府各委辦局 , 市各直屬單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 , 現印發給你們 , 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房屋拆遷管理 , 保障建設順利進行 ,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 結合《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4〕93號)執行情況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 適用本辦法 。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的 , 以及撤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 , 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 均適用本辦法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 , 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 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 , 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 , 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 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 , 并依法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 , 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 。住宅房屋拆遷包括居住房屋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非住宅房屋拆遷包括營業用房拆遷和非營業用房拆遷及其附房和披房拆遷 。第五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 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 , 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 , 實施產權調換 , 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 , 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 , 實行統拆統建 。第六條 拆遷安置房原則上由各區政府在本轄區內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 ,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 , 負責建設、供應和管理;確因規劃、土地等原因需跨區建設的 , 必須報市政府批準 。拆遷安置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 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 。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 , 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 , 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 , 適時制定并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的基準價格 , 由項目所在區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 , 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的 , 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 , 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第八條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 對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日常管理工作 , 承辦拆遷方案審核、業務培訓指導、政策咨詢服務、拆遷糾紛協調、上訪矛盾處理等事務 。第九條 建設、規劃、房產、物價、監察、審計、信訪、公安、宣傳、司法行政、發展改革、行政執法、勞動保障、農村經濟、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商貿、建工、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 , 以及有關街道辦事處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 。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 , 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 落實具體的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 , 承辦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第十一條 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市政府對各區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綜合目標考核 , 具體考核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辦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十二條 征地公告后 ,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或分戶 , 但因婚姻、出生、回國、士兵退伍、經批準由外省市投*直系親屬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批準房屋、土地流轉;(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 , 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 , 征地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十三條 因建設征收土地 , 需實施征地房屋拆遷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 , 并在征求拆遷人意見、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后 , 與拆遷人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 , 按協議約定履行拆遷責任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前 , 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征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 , 經批準的應將《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在被拆遷房屋所在街道、村進行公告 , 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 并按經批準的方案實施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實施單位申請審核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時 , 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征(用)地批準文件及經核準的用地范圍圖;(二)征地房屋拆遷方案申請表及附表;(三)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拆遷實施單位不少于拆遷補償款總額80%的資金證明;(四)與拆遷人簽訂的《拆遷事務辦理協議》及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拆遷總費用的審核意見書;(五)拆遷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 , 需提供相應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六)拆遷安置房落實材料;(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有效期為4個月 。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完成拆遷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期滿10日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續期 , 一次續期不得超過3個月 。拆遷項目結束后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報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 。第十七條 拆遷實施單位在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方案批準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 , 應當將不低于拆遷費用總額的30%資金先行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 , 作為拆遷安置房建設的啟動資金 , 并與拆遷安置房建設方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搬遷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 征地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須經業務培訓 , 經考核合格后 , 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核發《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上崗資格證書》 , 取得資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征地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章 拆遷補償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 , 下同)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 下同)的 , 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 , 屬于違法建筑 , 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后 , 突擊建設的建(構)筑物 , 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 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拆遷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被拆遷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20平方米的 ,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一處住房的認定 , 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 , 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 , 按有關規定處理) , 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套型拆遷安置房總價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按照以基準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拆遷安置房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房屋實行統拆統建的 , 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拆遷人在此基礎上 , 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 , 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包干使用 , 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 , 拆遷人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統拆統建的新宅基地面積 , 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 , 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規劃、統一安排 , 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 ,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 , 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一)拆遷非住宅房屋 , 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 , 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1.5倍計算 , 拆遷人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三)拆遷營業用房 , 其設施搬遷費用 , 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2%給予補償;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 , 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 , 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給予補償;拆遷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 , 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不超過拆遷補償款4%給予補償 。(四)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 , 屬于營業用房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于非營業用房的 , 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補償 。(五)拆遷非住宅房屋 , 對拆除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設備的補償 , 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測算 , 征求拆遷人意見后 , 報所在區政府審定 。(六)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 , 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 其中 , 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補償 , 由被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出租協議對前款所述的損失補償有約定的 , 由雙方按協議約定處理;雙方沒有出租協議或出租協議對之未約定的 , 由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 被拆遷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 , 按以下規定補償:(一)貨幣拆遷的 ,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 , 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 , 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 , 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它用途的 , 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統拆統建的 , 按住宅房屋統拆統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 , 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 , 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統拆統建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 , 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費 , 其標準和期限參照同時期市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 。提前搬家獎勵費以一個產權戶為單位核計 , 一個產權戶的認定 , 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 , 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 , 按有關規定處理 。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 , 同一項目按搬遷先后順序參加選房 。第四章 拆遷安置房申購第二十八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 , 實施產權調換的 , 其可申購面積按以下規定執行:(一)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時 , 購房款由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 且必須在購房款總額內申購拆遷安置房 , 不得使用其它補償費用和被拆遷人其它自有資金 。(二)每產權戶可申購拆遷安置房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每產權戶認定以一個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 , 以一個房屋產權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 , 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因同一戶籍家庭人口較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 , 確需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面積進行申購的 , 必須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同意 , 并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批準 。每產權戶被拆遷人申購面積人均最多不能超過30平方米 , 總申購面積不得超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征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并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 。該部分人員由被拆遷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組證明后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產生 , 并在被拆遷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 , 無異議的 , 方可列入人口基數計算 。(四)被拆遷人必須同時滿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條件 , 申購拆遷安置房 。第二十九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 , 實施產權調換的 , 其購房款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一)被拆遷人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為基礎支付購房款 , 該款項由拆遷實施單位從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 , 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如有結余的 , 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產生的拆遷安置房價格差異 , 由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房選房時與拆遷安置房建設方結算 , 多退少補 。(三)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 , 造成被拆遷人實際購買的拆遷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可申購面積的 , 或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經批準超面積申購的 , 被拆遷人按照下述標準支付超面積的購房款: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 , 超面積部分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計算購房款;超出面積大于10平方米的 , 全部超面積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積)按所購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上浮50%計算購房款 。第三十條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 , 實施產權調換的 , 其申購的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1)被拆遷人必須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和戶籍證明材料 , 并如實填寫《南京市拆遷安置房申購表》 , 報拆遷實施單位審核;(2)拆遷實施單位應對被拆遷人提供的申購材料進行嚴格審核 , 并簽署審核意見 , 按項目匯總明細 , 附具相關材料 , 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查;(3)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查后 , 符合條件的 , 發放《南京市拆遷安置房購買通知書》 , 由拆遷實施單位交被拆遷人作為選房憑證 , 同時 , 拆遷實施單位應按項目匯總明細 , 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拆遷裁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 , 除購房補償款外 , 按照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件規定執行 , 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 ,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 適時進行調整 。供應拆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位于現有繞城公路以內的 ,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 按供應該項目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70%確定;供應拆遷項目的拆遷安置房位于現有繞城公路以外的 ,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 按供應該項目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80%確定 。統拆統建的房屋補償費按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補償費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在職職工因征地房屋拆遷搬家 , 憑拆遷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 , 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兩天公假 。第四十五條 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 , 購房款中拆遷補償款部分可以免繳契稅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術語 , 按下列規定解釋:拆遷人 , 是指征(用)地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 , 是指各區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工作的具體部門 。被拆遷人 , 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用房 , 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 , 直接用于商業活動的房屋 , 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 , 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 , 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棧、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2007)143號【字體:大 中 小】關于批轉市國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 , 市府各委辦局 , 市各直屬單位:市政府同意市國土局擬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 現轉發給你們 , 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市國土資源局 2007年4月)根據《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7〕61號)(以下簡稱《辦法》) ,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 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拆遷補償安置方式1、拆遷方式依照《辦法》第五條 規定 ,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 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 。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 對于征地中未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 , 且被拆遷人仍可從事農業生產 , 又沒有拆遷安置房供應的個別拆遷項目 , 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前提下 , 可以實行統拆統建 。非住宅房屋拆遷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2、補償款項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統拆統建的 , 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6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搬家費、過渡費;④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⑤圍墻、地坪、道路補償費;⑥提前搬家獎勵費 。其中 , 實行貨幣補償的 , 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 , ②購房補償款 , ③區位補償款;實行統拆統建的 , 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 , ②建房補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遷 , 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7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④圍墻、地坪、道路補償費;⑤設備拆除、安裝、搬遷費用;⑥停業補償費;⑦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 。其中 ,  設備拆除、安裝、搬遷費用和停業補償費均以拆遷補償款為基數進行測算 。拆遷補償款包括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 。3、費用支付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 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 , 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 。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 , 其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實施單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區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 , 作為被拆遷人的購房款 , 實行封閉運作;其貨幣補償款中的其他補償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只能使用拆遷補償款申購拆遷安置房 , 其他補償費用均不得計入購房款 。........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48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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