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過失相抵與歸責原則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失相抵,適用于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案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案件是否使用過失相抵,應當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沒有禁止適用規定的,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定 。
第四十條 【過失相抵的職權主義】
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輕責任 。
第四十一條 【損益相抵規則】
基于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的利益 。
損益相抵的適用,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人民法院調查事實的結果直接適用 。
第四十二條 【受害人過錯作為免責事由】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過錯是全部損害原因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免除行為人的責任 。
第四十三條 【第三人原因的不同類型】
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對第三人原因或者第三人過錯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相當于第三人的概念 。
第四十四條 【不可抗力】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其不可抗力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全部的原因力 。不具有全部原因力的,應當減輕行為人的責任 。
第四十五條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以不法侵害的存在為前提,該不法侵害應以在客觀上危害他人利益為標準 。
錯誤的防衛構成過失侵權 。防衛過程中故意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正當防衛人對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擔責任,此限度通常以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強度以及防衛權益的性質為依據 。
第四十六條 【緊急避險】
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依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 。由他人行為引起的緊急避險,由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
避險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緊急避險而進行防衛的,防衛人不能免除責任 。
第四十七條 【職務授權行為】
行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為人具有授權人授權,并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行為的,為職務授權行為 。職務授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
職務授權行為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授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授權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
第四十八條 【受害人同意】
加害人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內免除責任,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同意除外 。
受害人同意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表達,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準從受害人的先行為中推斷 。
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確定,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準或者習慣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 。
第四十九條 【意外事件】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加害人可以主張意外事件而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
第五十條 【自甘風險】
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危險而自愿參加,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得請求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活動的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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