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攜帶材料:1、企業 (1)營業執照 (2)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3)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6)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 (7)經營場地證明租賃合同 (上述復印材料與原件核對后存檔) 2、個體經營戶 (1)營業執照 (2)經營場地證明或租賃合同 (3)身份證 (上述復印材料與原件核對后存檔) (4)一寸照片兩張
【補辦稅務登記證需要帶什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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