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回答第一個問題,后面的問題就不用回答了吧 。1、無論什么單位,都不必“使用廣州市勞動局制定的“廣州市勞動合同”樣本”,任何單位“可以使用自己編寫的勞動合同” 。2、但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不得出現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相違背的情況 。3、用“樣本”可以確保百分百的“遵紀守法” 。但,眾所周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稍顯苛刻,所以,很多人不會去使用“樣本” 。4、如果不使用樣本而自擬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啟用具備勞動法知識的,并且愿意幫助單位作一點小小的規避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專門人才 。5、出于本人對社會主義公序良俗的尊敬,以及關于公平、正義的法律良知,本人不建議這樣做 。
【廣州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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