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性搬遷關于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性搬遷關于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性搬遷關于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優惠?


符合規定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21號 四、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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