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壞交通設施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 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 , 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 ,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 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 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 ,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壞交通設施罪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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