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之后


兩審終審制之后


你說的申訴即是再審制度,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它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有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對此作以詳細規定 。一般來講,再審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法院提起再審:這里又分為三種情況:1、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判決提起的再審;2、最高院對地方各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二、當事人提起的再審:三、檢察院提起的再審(抗訴):又分為三種:1、最高檢對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判決提起再審(抗訴);2、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提起再審 。具體的條件要求詳見法條,將的很清楚 。問題補充:當事人有權提起再審的,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只有法院決定對案件再審后,才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 。在此之前,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然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法院決定不予再審,生效判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法院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并不意味著生效判決的失效,最終還需等待再審后的結果確定判決的最終結果 。附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補充: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
【兩審終審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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