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 , 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 , 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 , 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 , 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依據是民法通則 未約定擔保數額 視為無數額規定也就是負連帶責任
【抵押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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