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中的“為”是給、替的意思 。
2、釋義:仲永立刻寫下了四句,并自己給它題上自己的名字 。
3、出自宋代王安石的《傷仲永》 。
4、《傷仲永》全文:金溪民方仲永,世隸耕 。仲永生五年,未嘗識書具,忽啼求之 。父異焉,借旁近與之,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 。其詩以養父母、收族為意,傳一鄉秀才觀之 。自是指物作詩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觀者 。邑人奇之,稍稍賓客其父,或以錢幣乞之 。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環謁于邑人,不使學 。
5、余聞之也久 。明道中,從先人還家,于舅家見之,十二三矣 。令作詩,不能稱前時之聞 。又七年,還自揚州,復到舅家問焉,曰“泯然眾人矣 。”
6、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 。其受之天也,賢于材人遠矣 。卒之為眾人,則其受于人者不至也 。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賢也,不受之人,且為眾人;今夫不受之天,固眾人,又不受之人,得為眾人而已耶?
【并自為其名的為是什么意思 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的為是什么意思】7、評價:這篇文章以方仲永的事例,說明人受之于天雖異,但還得受之于人,否則就將復為眾人,進而說明未受之于天者,本來就是眾人,如果不受之于人,恐怕連作“眾人”也難,而且強調了后天學習的重要性,表現了王安石早期樸素的唯物主義思想 。文題為“傷仲永”,文中卻未見一個“傷”字,然而全篇寫的正是一個“傷”字 。這正如《王荊公年譜考略》所評:“余謂仲水始而通悟,終焉為泯然眾人,見于荊公悼嘆者詳矣!”由此可見,此文契合照應不在形式上而在內容中 。這篇議論文,先敘后議,在事實敘述的基礎上立論,事實成為立論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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