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離婚中保護女方的權益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
【訴訟離婚怎么樣才能保護女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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