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引起的糾紛怎么處理


關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引起的糾紛怎么處理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09)張中民一再終字第3號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田某某 , 男 ,  1952年5月13日出生 ,  漢族、農民 , 住慈利縣象市鎮田家坪村第十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 , 男 ,  1967年8月8日出生 , 漢族 , 農民 , 住慈利縣象市鎮田家坪村第十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某縣象市鎮田家坪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田友凡 , 主任 。原審原告田某某因與原審被告田某某、某某縣象市鎮田家坪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田家坪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 , 慈利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慈民一初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 原審被告田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張民一終字第83號民事裁定 , 撤銷原判 , 發回重審 。慈利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6)慈民一重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 田某某、田家坪村不服 ,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 ,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田某某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張民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 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 , 由審判員許競擔任審判長并主審 , 審判員趙健、審判員李京參加評議 , 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申請再審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順之、被申請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伯紅、被申請人田坪村法定代表人田友凡到庭參加訴訟 ,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6年5月23日 , 一審原告田某某起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稱 , 2006年4月10日 , 被告田某某乘原告不在家時 , 雇車拖來卵石堆放在原告承包經營的楊家田里 , 致使原告無法在責任田里行使土地使用權 , 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 , 恢復所占楊家田的使用權 , 并賠償損失150元 。一審被告田某某辯稱 , 其所占楊家田0.14畝是通過調整合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 , 因原告強行將該土地上被告栽種的柑桔樹全部毀掉 , 并強行對該土地進行耕作 , 被告才堆放卵石的 。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 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被告田家坪村辯稱 , 爭議土地的調整是原、被告所在組全體村民自愿進行的 , 田坪村只起指導、協調、監督作用和服務作用 , 沒有侵犯原告田某某的承包經營權 。原告應按照調整方案確定的范圍承包經營土地 , 維護土地調整的穩定性 。慈利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 田某某與田某某均系田家坪村馬家坡組農民 。1996年1月1日 , 田家坪村與田某某簽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將丘名為楊家田、面積為0.9畝的水田發包給原告承包經營 , 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并給原告發放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 。2003年至2005年 , 國家國土資源部在田家坪村實施土地整理工程 , 修建道路和水渠 , 永久性占用了部分田地 , 造成該組農戶承包地失衡 。2006年初 , 應馬家坡組群眾要求 , 被告田家坪村報經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同意 , 成立了馬家坡組臨時土地調整工作小組 , 啟動了該組的土地調整工作 , 經過該組八次群眾會 , 形成了土地調整方案 , 但未得到該組農戶的一致同意 。2006年3月13日在該組第九次群眾會上 , 經慈利縣象市鎮政府聯村干部及有關部門人員協助 , 在原調整方案的基礎上又形成了“土地調平補充方案” , 該方案確定田某某將其承包的楊家田劃出0.14畝給田某某承包 , 田某某與田某某均在該方案上簽了名 。田某某隨后在該田里栽上柑桔樹 , 但田某某隨即以受到威嚇才簽名為由 , 不同意調土 , 并將田某某在訟爭田里所栽柑桔樹毀掉 , 而田某某則拖來沙石堆放在田里 , 雙方由此成訟 。訴訟中 , 田家坪村于2006年6月16日對田某某的承包經營證進行了變更 , 將原屬田某某承包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登記在田某某名下 , 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蓋章予以確認 。2006年12月12日 , 田家坪村與田某某簽訂《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 為田某某換發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該證記載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由田某某承包 。原判認為 , 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 承包期內 , 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 , 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 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權 。本案爭議焦點是誰合法取得了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 。本案中 , 田某某與田家坪村于1996年1月1日簽訂承包合同 , 取得了訟爭的楊家田0.14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 , 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雖然田某某在臨時成立的土地調整小組形成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上簽名同意調出楊家田的部分土地 , 但隨即反悔 , 已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出 。在此情形發生后 , 田家坪村仍將楊家田0.14畝水田收回 , 發包給田某某并與其簽訂承包合同 , 違背了流轉自愿的原則 , 該合同侵害了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 應認定無效 。另外 , 田家坪村以土地整理、承包土地失衡需調整土地為由 , 單方面解除與田某某簽訂的承包合同 , 收回承包土地 , 另行發包 , 屬違法收回、發包、調整土地的行為 , 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故田家坪村的行為侵害了田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田某某要求田某某停止侵權并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 , 理由正當 , 予以支持 。但田某某要求被告田某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 因其未提交損失的相關證據 , 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一)、(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 判決:田家坪村與田某某停止侵害田某某承包“楊家田”的經營權;田某某將堆放在楊家田中的沙石清除 , 恢復其原狀后返還給原告田某某;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某某、田家坪村不服一審判決 , 均持一審答辯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 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 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認為 , 上訴人田家坪村對該村馬家坡組農戶的承包土地進行調整 , 是因國家國土資源部在該村實施土地整理工程時 , 占用了馬家坡組部分田地 , 造成馬家坡組農戶承包土地失衡 , 應該組村民的要求 , 并報請慈利縣政府相關部門同意后進行的 , 其土地調整方案 , 是經該組農戶集體討論并協商一致后形成的的 , 按照方案的內容 , 該組村民對各自的承包地均作出了相應的調整 , 并已耕種近兩年的時間 , 且均未提出異議 , 故上訴人田家坪村在馬家坡組調整土地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 合法有效 。在此次調整承包田地時 , 被上訴人田某某將自家承包經營的楊家田調出0.14畝給上訴人田某某承包經營 , 有田某某和田某某簽訂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證實 , 亦合法有效 。被上訴人田某某以在土地調平補充方案上的簽字是受到威嚇所簽為由 , 主張該土地調平補充方案無效 , 請求收回巳調出的土地 , 沒有證據證實 , 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田某某在爭議的楊家田中堆放沙石 , 改變了土地經營性質 , 田某某無資格繼續承包訟爭土地的理由 , 因屬另一個法律關系 , 其請求亦不予支持 。上訴人田某某、上訴人田家坪村上訴認為田家坪村馬家坡組的土地調整是依法調整 , 田某某與田某某簽訂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合法有效 , 上訴人田某某依法享有0.14畝楊家田的承包經營權的上訴理由 , 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 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 但適用法律錯誤 , 處理不當 。本院作出(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撤銷慈利縣人民法院(2006)慈民一重字第819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過程中 , 申請再審人田某某稱 , 1、二審判決認定馬家坡組調整田土是經縣政府相關部門同意 , 并經該組農戶一致協商后進行的 , 是錯誤的;田土調整時 , 組里決定公路以外作微調 , 公路以內不調整 , 申請再審人是進田戶 , 被申請人田某某是出田戶 , 對這一關健事實 , 二審判決未作認定;認定申訴人田某某在土地調整補充方案上簽字沒有受到威嚇錯誤;認定被申請人在爭議土地上已經營兩年是想當然 。2、慈利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恰當 , 應予維持 。3、田某某手中持有的0.14畝農田土地經營權證是違法取得的 , 是無效的 。請求依法撤銷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45號判決、對申訴人的0.14畝稻田恢復原狀、排除防礙、停止侵權 , 恢復生產并賠禮道歉 , 賠償損失 。被申請人田某某及田家坪村辯稱 , 這次土地調整是應群眾要求、得到鎮政府同意、多次召開群眾會進行的 , 調整后縣政府給該村核發了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調整土地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完全正確 , 二審改判是正確的 , 應維持 。本院再審查明 , 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 , 雙方當事人也無爭議 , 再審予以確認 。再審另查明 , 田某某承包的楊家田此次調整被劃給田某某的0.14畝是一個尖角 , 緊鄰田某某家;馬家坡組為此次土地調整 , 只報經慈利縣象市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同意 , 沒有報經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象市鎮田家坪村馬家坡組此次土地調整中 , 田某某屬進田戶 , 田某某也屬進田戶;馬家坡組在事后丈量土地時 , 考慮到當時發生了糾紛 , 留出了機動地 , 并商定田某某和田某某往后誰輸了官司誰就耕種該機動土地;申訴人田某某主張在土地調整補充方案上簽字時受到了威嚇 , 證據不足 , 難以認定 。本院再審認為 ,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內 ,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是可以對承包地進行調整的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一條(三)項規定 , 承包地被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占用的 , 是可以調整的 。本案申請再審人田某某主張的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調整行為起因于在該村實施的土地整理工程這一公益事業 , 其調整理由是正當的和充分的 。為搞好這次調整 , 申請再審人田某某和被申請人田某某所在的馬家坡組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 , 先后多次召開村民會議 , 充分聽取了群眾的意見 , 體現了群眾的意志 , 最后形成的“土地調平補充方案”雖然只有工作小組成員及相關當事人的簽名 , 但它是最后一次村民會議上形成的 , 可以視為經過了絕大多數村民代表的同意 。田某某以其簽名是因為受到威脅所為 , 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 , 其關于不能按此方案調出土地的主張 , 本院不予支持 。雖然 , 本案涉及的土地調整行為 , 因為沒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 在程序上存在暇疵 , 但調整中有鎮政府干部參加有關工作 , 事后又為爭議當事者留出了機動地 , 爭議土地面積很小 , 田某某被調出的楊家田能得到足夠的補償 , 其承包的土地總數額沒有減少 , 其權益沒有受到侵犯 , 因此本案所涉土地調整行為沒有構成根本違法 。田某某主張其承包經營權遭受侵犯的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能支持 。原二審判決處理恰當 , 應予維持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 判決如下:維持本院(2007)張中民一終字第45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競審 判 員 李 京審 判 員 趙 健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書 記 員 石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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