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的內容如下: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擴展資料: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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