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賬戶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或者被保全人可以申請解除賬戶的凍結:
(一)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法院凍結賬戶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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