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投保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進行的,所以應當認定保單的現金價值與紅利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在婚姻存續期間投保的這類返還型保險,返還的款項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處理 。不過,保險公司方面只會留存一個賬戶號,也只會把資金打給一個人 。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方法就是在離婚時對這份保單做個“了結” 。3,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中的一方為被保險人,另一方為投保人,離婚后,投保人不再想為被保險人繳費,這時就可以采用變更投保人的方法,由被保險方自行繼續交費,從而延續保單的有效性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時結婚買的保單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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