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同性 性侵害 是如何定義的 是如何定刑的?


美國對同性 性侵害 是如何定義的 是如何定刑的?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性侵(Sexual assault)即為未經受害人許可的性接觸或性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強暴(及試圖強暴)、強迫受害人進行其它性行為以及未經許可的撫摸或其它種類具有性意義的肢體接觸 。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定義,性侵指任何未經承受者明確許可(explicit consent)的性接觸或性行為,包括性交、猥褻兒童、撫摸及試圖強奸 。雖然每個州對性侵的定義會有所不同,性侵基本意味著不被承受者許可的、帶有攻擊性的性行為 。
根據性侵實施者與受害人之間的不同關系,性侵可分為婚內性侵、兒童性侵、同性性侵、相識者性侵與陌生人性侵 。
美國司法系統對于性侵者的懲罰制度 。許多州對性侵的懲罰采用以下四級分級制度,具體時長可能有所不同 。
對于情況極為嚴重的性侵案件,法官可判處最高25年,甚至40年的有期徒刑 。
對于涉及武器、威脅與肉體傷害的性侵案件,法官最高可判處14年的有期徒刑 。
對于作為公訴罪(需要法官與陪審團進行判決的較嚴重罪行)審判的性侵案件,法官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
然而,對于通過簡易程序定罪(極輕微的罪責)的性侵事件,刑期僅有短短的六個月 。當最高刑期低于六個月時,法官所能給出的最低判決,是無罪釋放 。
擴展資料
許可(Consent)本身是一種主觀情緒的表達,它與明確許可(Explicit consent)不盡相同 。明確許可意指性行為承受者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給出的明確的許可 。
【美國對同性 性侵害 是如何定義的 是如何定刑的?】而許可則只是性活動的參與者們給予對方的籠統訊號,極具主觀性且有多重形式,有無比廣闊的詮釋空間 。它可以是一個眼神,一個親吻,一個擁抱 。
而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則更多考慮最基本的許可,甚至將性侵簡單定義成承受者不想進行的性行為(unwanted sex),不會以明確許可(explicit consent)界定性侵事件 。要詮釋這樣一種主觀情緒,法官不僅僅需要了解案件本身,還需了解原告與被告的背景、生活方式、性格 。
許可的定義與詮釋就變得異常混亂與困難,極易受到主觀印象與公眾輿論的影響 。這一漏洞被另外三個因素數倍放大,最終造就了美國文化環境內性侵蔓延的溫床,致使無數性侵者在實施性侵后依舊能夠逍遙法外 。
漏洞蔓延性侵的因素:
其中之一是美國的派對文化,眾所周知,派對文化是美國的主流文化之一 。正如其它任何的社交場合一樣,派對是一種可以孕育多樣關系的交流環境,包括友情及性關系 。有人在此尋找朋友,有人在此尋找炮友 。正如對于友情的需求,性需求也是人類重要需求的一種 。因此,這沒有什么不對 。
然而,諸多性侵實施者利用”許多人在派對上尋找炮友“這一大眾印象,刻意模糊了人們對于許可的定義,從而不斷為自己開脫,也使性侵受害者百口難辨 。
派對上時常出現的酒精、毒品等事物更加令受害者對他人性行為的回應難以詮釋 。這一情況同樣使司法系統對性侵極難裁決,畢竟所謂受害者利用性侵的模糊定義加害他人的案例并不少見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