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已有文獻記載探源稅收籌劃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葉的意大利,因為在那時,意大利的稅務咨詢業務中已存在稅收籌劃行為,意大利的稅務專家地位不斷提高,這可以看作是稅收籌劃的最早萌芽 。稅收籌劃的正式提出始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SFAS109——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中首次提出“稅收籌劃戰略(Tax-planning Strategy)”的概念,并將其表述為:“一項目滿足某種標準,其執行會使一項納稅利益或營業虧損或稅款移后扣減,在到期之前得以實現的舉措 。在評估是否需要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估價準備及所需要的金額時,要考慮稅收籌劃策略” 。以上表述較為準確地說明了稅收籌劃與稅務會計的關系,盡管現代稅收籌劃的邊界遠遠超出了SFAS109所定義的范圍,但稅收籌劃始終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有三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可以認為與稅收籌劃的起源有一定的聯系:(1)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關稅收籌劃的重要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使自己少繳稅,那么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 。”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認同,稅收籌劃第一次得到法律的認可,成為奠定稅收籌劃史上的基礎判例;(2)1947年,美國聯邦大法官勒納德·漢德(Learned Hand)在法庭判決書中
【什么是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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