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經營罪是從投機倒把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 , 給司法機關留下了較大的裁量空間 , 有悖于刑法謙抑性 , 所以有著名的“口袋罪”之稱 。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 , 違反國家規定 , 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 , 擾亂市場秩序 , 情節嚴重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 , 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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