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變法的具體時間


李悝變法的具體時間


李悝(約前455-約前395年),公元前422年被任命為相,實行變法,其主要內容有:1、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建立封建官僚制度 。按著“食有勞而祿有功”的原則,根據功勞和能力選拔官吏,削弱貴族特權,建立封建官僚制度 。官僚:廣義地講統治階級國家的國官吏都可以稱為官僚 。在貴族制下,大夫或士以上的人才能稱為官,庶民或奴隸出身的家臣是不在官的范圍之內的 。《周禮·春官·大宗伯》:“六命賜官 。”鄭玄注:“使保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 。”《禮記·王制》:“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孔穎達疏:“其諸侯以下,設三公至士,總而言之,皆謂之官 。官者,管也 。”僚與官同義,同官又稱同僚 。《左傳·文公七年》:“同官為僚 。”僚,在春秋時代還是對奴隸的一種稱謂 。《左傳·昭公七年》:“隸臣僚,僚臣仆 。”孔穎達疏:“僚,勞也,共勞事也 。”官僚組成為一個詞,初見于《國語·魯語下》:“今吾子之教官僚 。”韋昭注:“此景伯之屬下僚耳,非同官之僚也 。”官僚實即官奴 。官僚制是從君主的家臣發展出來的,就其實質而言,所有的官僚都不過是君主的奴才 。
【李悝變法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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