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 , 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 ,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也就是說向乙肝這種只通過血液傳播的可以從事食品工作 。不影響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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