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延期開庭的情形 ,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第72條進行了規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應當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且無法及時作出決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 , 調取新的證據 , 重新鑒定、勘驗 , 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行政訴訟一審庭審開庭延期的依據是哪些,有什么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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