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的規定 , 不管起訴多久如果雙方沒有確認感情確已破裂就是不能離婚的 。
在一般的離婚起訴時 , 如果遇到對方不想離(也包括對方惡意拖時間)法院法官為了自己工作壓力輕 , 往往先判不準離婚 。
如果雙方經過了六個月后還是沒有和好的可能 , 再次起訴時就可以判決離婚了 。記住是生效后六個月 , 而不是判決后六個月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 ,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 , 應準予離婚 。
【起訴幾次可以強制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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