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涉嫌犯罪的公民最多能被關多久】
猜你喜歡
- 關于愛國的名人名言
- 一輩子的承諾語錄
- 如何將EXCEL里的內容轉成圖片
- 掛機寶好用的有那幾家?91VPS的掛機寶怎么樣?來個推薦的。
- 打點計時器求瞬時速度公式怎么得的
- 上海市乘坐地鐵的價格
- 正史中乾隆繼皇后那拉氏被廢的原因?夏盈盈歷史上真有其人嗎?
- 重疾險有保額遞增的嗎?
- 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后果
- 買車時說送上車踏板是什么
